按照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章程规定,为了保证协会正常履行服务职能,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京民社发〔2006〕41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新入会会员当年按1000元收取会费)。
2.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元。
二、会费交纳办法
1.会员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一次交清,可直接交纳或银行汇款(开户行:工商银行王府井金街支行;收款单位: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账号:0200000709014409371)。
2.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3.协会收取会费,开据北京市统一的社团会费收据。
三、会费减免或延期申请
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或延期缴纳会费的申请,报协会办公室,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逾期处理原则
1.所有会员,应及时交纳会费,限期为当年年底前。
2.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会费的管理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工作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办理,单独设立账册,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4.业务开支主要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表彰奖励和协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资料、办公场所租赁、组织会议、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5.会费由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协会秘书长批准使用,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由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办法经2020年7月24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5日起执行的《北京继续教育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