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守协会章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协会建设成推动北京地区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理事及其领导的产生,必须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各会员或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亦可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四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的会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会议和有效决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的会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会议和有效决议。
第七条 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9月3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1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继续教育协会民主决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