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正常运行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他用。
第四条 协会各项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每年须向监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协会经费支出10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应设立台账,规范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0年9月3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1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