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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续教育协会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第一条 协会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自愿的原则,接受目的是用于促进协会发展的捐赠。

第二条 捐赠的项目、数额(资料、图书及办公设备等)不限,捐赠的经费最少500元。

第三条 按财务规定开具收据,登记造册,并制定管理和使用制度,每年在理事会上汇报全部过程。

第四条 监事会负责对接受捐赠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9月3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1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继续教育协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