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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全体理事、会员和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

第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要积极出谋划策,坚持民主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要在适当的时候对积极工作的理事、工作人员和对协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

第四条 协会要在适当的时候评选表彰优秀的继续教育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继续教育方面的先进会员。

第五条 会员(含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第六 本制度经2020年9月3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1日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继续教育协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