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
诚信等级评估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推动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行业诚信自律、健康有序发展,北京继续教育协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委会)结合本市培训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于本规范。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坚持规范引导、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培委会负责制定发布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统筹组织诚信等级评估及推广应用工作,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引导培训机构依法合规、诚信自律经营。
第五条 加快构建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依托大数据共享平台,提高诚信等级评估及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诚信等级评估信息共享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第六条 参与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篡改、删除工作信息或结果,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或透露评估结果。
第二章 等级评估
第七条 诚信等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诚信与守法、培训条件与质量、社会调查评价三部分。评估指标按照综合反映培训质量和诚信状况、科学动态优化的原则设定。
培委会应主动对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的分类精细化评估指标。结合培训行业实际和培训服务规范化程度,科学分析、动态调整优化评估指标。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估采取量化记分和综合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由单位自评,培委会组织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复评,综合确定评估结果。评估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九条 诚信等级评估结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附后)的评分结果划分等级,分为四级:A级、B级、C级、D级。评估结果等级与评分的对应关系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9-75分、C级74-60分、D级59分及以下。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违反培训预收资金监管相关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2.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决策机构(股东会)人员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6.培训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禁止、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培训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评估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培委会提出异议申请,说明具体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培委会收到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异议处理结果。
第三章 评估结果应用与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培委会应及时将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共享至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的工作机制。通过北京继续教育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培训机构二维码信用信息查询等便捷查询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质量、诚信等级等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A类的培训机构,培委会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组织在相关平台公开宣传;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评优表彰;
(三)支持并推荐申请教育培训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
(四)支持并推荐与社会组织开展商务合作;
(五)连续三年评定等级为A级的培训机构,可连续三年免予评估,免予评估期间延用A级评估结果。
培训机构可在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宣传招生时使用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曝光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通过北京继续教育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对免予评估期间发生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有关情形的培训机构,经培委会组织核实后,取消免于评估优惠,调整更新评估结果等级为D级。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等级开展分级分类联合监管。
第十四条 直接评定为D级的培训机构,在评估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培委会提交整改报告(材料)、申请重新评估。培委会核实后研究提出重新评估意见,视情组织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重新评估、更新发布评估结果。
信用信息修复后,失信惩戒即时停止。
第十五条 培委会按照“一主体一档案”的原则,建立培训机构评估档案。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业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内容,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同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北京继续教育协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技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试行)(公开发布稿).xls